常見問題
意定監護,是指本人在身心健全、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時,透過「公證」方式,與自己信任的受任人簽訂意定監護契約,預先指定未來若喪失行為能力時的監護人,由其協助處理生活照顧、醫療決策與財產管理等重要事務。
制度於民國108年(2019年)正式上路,目的在於補足傳統法定監護由法院指定監護人,較難完全符合本人意願的不足,讓每個人都能在意識清楚時,為自己的未來預作安排。
👉 簡單說:意定監護 = 自己先選好未來的監護人,而不是交給法院決定。
意定監護流程大致分為四個步驟:
- 與律師諮詢評估需求
- 擬定意定監護契約內容
- 當事人與受任監護人共同辦理公證
- 日後經法院裁定開始監護時,依契約內容執行
透過專業協助,可確保流程合法有效。
年滿 18 歲、具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不論是否已有疾病或風險因素,都可以辦理意定監護。許多人會在身體健康時就提前規劃,避免未來由法院指定不熟悉的人擔任監護。
是的,依法必須經過公證程序才具法律效力。意定監護契約須由當事人與受任監護人共同簽署,並向公證人辦理公證,才能在未來發生狀況時正式啟用。
最大差別在於「誰決定監護人」:
意定監護:由本人事前自行指定
法定監護:由法院依親屬關係或實際情況指定
意定監護能更完整反映當事人意願,避免家屬爭議,也較能保障財產與醫療決策的自主性。
意定監護契約除指定監護人外,亦可約定監護人之權限範圍、財產管理方式、生活照護原則,甚至可指定多位監護人分工執行。透過專業規劃,可使監護安排更符合當事人實際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