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退伍處分-獲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為不服被告機關所為之退伍處分事件,前經國防部訴願審議會駁回訴願,謹依法提起訴事:
訴之聲明
- 被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所為之民國000年0月00日國000字第0000000000號處分應予撤銷。
- 國防部訴願審議會000年0字第000號訴願決定應予撤銷。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原告000原係國防部00000局(下稱00局)00大隊上士訓練士,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因「兼職兼差且獲有報酬」遭00局以國000字第0000000000號令懲罰「大過乙次」。詎因上開懲罰,00局於000年00月00日以國000字第00000000000號令核定原告「考績丙上」,爰依強化國軍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考評具體作法」(下稱考評具體作法),於000年0月0日召開評議會,並作出原告「不適服現役」之決定,呈送被告機關即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並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國000字第0000000000號令核定原告「不適服現役退伍」(下稱系爭退伍處分),原告不服遂向國防部訴願審議會提起訴願,遭到該會以000年決字第000號駁回在案(參原證二)。原告認為系爭退伍處分有違法令,具狀說明理由如下:
按最高行政法院00年度0字第000號判決、000年度0字第000號判決要旨,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15條第5款規定內容可知,所謂「不適服現役」因素,係屬不確定概念,申言之,主管機關固有判斷餘地;但判斷餘地之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時,訴願審議會自得予以撤銷。是國軍主管機關認定國軍官兵「不適服現役」時,經訴願審議本於職權調查後,發現有違反應就當事人平日生活考核、對任務賦予及工作態度、受懲處或事實發生所生影響及其他佐證事項綜合進行公平、公正考評之規定,且其判斷亦係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或不完全之資訊,並有違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者,因其屬違法之判斷,自得撤銷不適服現役之行政處分。另強化國軍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考評具體作法(下簡稱考評具體作法)第6點第1項規定:「各單位檢討不適服現役案件時,應於受懲處或考績命令發布三十日內,依考評權責召開人評會‧‧‧人評會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記名投票方式,就下列事項,進行公平、公正之考評,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簽請權責主官發布考評結果,並附記教示規定,送達受考人:個人近一年平日生活考核。2.對任務賦予及工作態度。3.受懲處或事實發生所生影響。4.其他佐證事項」,均合先敘明。
經查,原告於000年間,除受有上開懲罰外,均表現良好,並未獲其他懲罰,遭「大過乙次」懲罰後,雖對00局有採救濟手段,但仍然對任務賦予及工作態度兢兢業業,不敢懈怠,年度內受有獎勵,另審究000度亦因製作「中共軍事新聞影片」受有獎勵,且近三年考績績等除000年度因上開懲罰評列為考績丙上外,000至000年均為甲,準此,原告平日生活考核優良且無疑,對任務賦予全力以赴並著有績效,受懲處後更努力於戰訓本務上,力求將功折罪之情甚明,然被告及00局,僅因考績處分考評丙上,即冒然作成不適服現役退伍之原處分,並未敘明訴願人受考評如何具有考評具體作法第6點第1款所列足以證明不適服現役的具體事證,只是為符合被告及00局長官汰除的期待,未就原告有利事項一併審酌。準此,被告及00局對於原告有利之事項均未予注意,且亦未依考評具體作法所定事項逐一審酌並具體討論,而逕核予原告不適服現役之退伍處分,顯有裁量濫用。又00局依權責召開原告是否「適服現役」之人評會時,是否有達到如實、公正考評,即存有疑義。係前因原告對00局存有檢控等情,無論查證是否屬實,因檢控案件已訴諸媒體,對00局之形象,尚難謂毫無損傷,而此時由00局之權責召開評議會,容有瓜田李下之遐想,是評議會成員如係00局內部成員,應難認可如實、公正考評,而存有禁止恣意之瑕疵,有違誠信原則、比例原則及不當聯結禁止等瑕疵,導致考評結果如不如原告預期,動輒得咎。換言之,該考評會議既然係屬高度屬人性之判斷餘地,且裁量標準甚廣,不如考績等羈束處分有相關規定可奉為圭臬,準此,被告逕參考00局召開之人評會議結論認原告不適服現役,並做出系爭退伍處分,尚難謂合法。其實,被告可透過邀請00局外之成員與會,或落實迴避原則,透由其他合法、合宜且合乎權責之單位召開,以杜爭議,否則,該考評之結論既不能排除存有挾怨報復或無法如實、公正考評之風險,應屬瑕疵,原處分應予撤銷。
綜上所述,原處分是否能達到獎優汰劣之目的,實有疑義,也非因原告考績處分為丙上,就有必要以不適服現役為由,命令原告退伍,若僅因長官好惡,秋後算帳,恣意為汰除而汰除,假藉錯誤的懲罰事實、年終考績,殺雞取卵,所獲與所失間不成比例,造成原告遭剝奪服公職權利的重大損害,亦違反均衡原則,可見原處分違反比例原則甚明。綜上,敬請 鈞院鑒核,以維法制。
本案獲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考核不適服現役退伍-獲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原告000原任職於國防部00局生0000第000廠(下稱000廠)中校所長,因於民國000年0月0日凌晨1時20分許酒後遭警攔查並實施酒測,測得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0.45毫克,嗣臺灣00地方檢察署認為原告初犯無前科且未傷害他人生命財產並有悔意無再犯之虞,以000年度0偵字第000號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000廠於000年0月00日核定大過2次及記過乙次(隱匿未報)之懲罰,經人事評審會(下稱人評會)000年0月0日開會評鑑,評鑑原告續服現役(下稱第一次人評會評鑑),0005廠卻於000年0月0日註銷續服現役之評鑑結果。人評會於000年0月00日再次開會,人評會即評鑑原告不適服現役(下稱第二次人評會評鑑),原告不服而申請再審議,惟再審議之結果仍維持第二次人評會評鑑結果,嗣呈經被告機關於000年00月00日以國000字第0000000000號令(下稱前處分)核定不適服現役退伍,自000年00月00日零時生效。
原告遂依法提起訴願,惟經國防部訴願審議會決定駁回,原告爰提起行政救濟,並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000年度0字第000判決訴願決定及前處分均撤銷,復經被告機關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並經最高行政法院以000年度上字第000號判決上訴駁回。
詎料,被告機關未依照最高行政法院000年度上字第000號判決意旨,以人評會作出將原告續服現役之決議,反將原告以000年0月00日國000字第0000000000號令「考核不適服現役退伍」(下稱原處分),並經提起訴願遭駁回,是原告認為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有違法令,茲具狀說明如下:
- 國防部為因應國軍亟需優質人力,藉主官(管)對部屬平日生活考核、任務賦予、工作績效、工作態度等綜合考核評鑑(以下簡稱考評),經人評會議決,留優汰劣,以淨化國軍人員素質,提升戰力,依職權訂定強化國軍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考評具體作法(下稱考評具體作法),依行為時該作法第3點第1款、第2款規定:「辦理時機:㈠個人違失行為時:就違失行為事實受1次記大過2次以上懲罰命令發布後,即時考評辦理。㈡年度考評時:就全年平時考核評鑑,結合年度考績作業辦理。」第4點第3款規定:「具體作法:……㈢軍官、士官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15條第5款規定,年度考績丙上以下或因個人因素1次受記大過2次以上,經人評會考核不適服現役者,予以退伍。」第5點第2款第3目規定:「考評權責:……㈡各司令部:……中、少校級軍官……為少將以上編階主官(管)。」第6點規定:「考評程序:㈠各單位檢討不適服現役案件時,應於受懲罰或考績命令發布30日內,依考評權責召開人評會,由權責長官指定所屬副主官(管)、相關單位主管及適當階級專業人員5人至11人組成之;原則上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1/3。副主官(管)為人評會之主席。但副主官(管)出缺,或因受訓、差假等事不能召集或出席時,由權責長官就委員中單位主管1人,指定為主席。人評會議之決議,應有3分之2以上委員出席,以記名投票方式,就下列事項,進行公平、公正之考評,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簽請權責主官(管)發布考評結果,並附記教示規定,送達受考人:1.考評前1年內個人平日生活考核。2.對任務賦予及工作態度。3.受懲罰或事實發生所生影響。4.其他佐證事項。……㈢經考評不適服現役者,應依第5點之考評權責,應檢附相關資料報請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退伍、解除召集或轉服常備兵現役作業。……」第7點規定:「一般規定:㈠受考人對考評結果不服者,得依第6點第1款收受送達之次日起14日內,以書面申請再審議,並以1次為限。惟放棄再審議者,應以書面方式為之。㈡為期使再審議制度之公平、客觀性,各考評權責單位召開再審議人評會時,考評權責主官(管)指定再審議人評會主席及委員時,應適時調整委員編組,其委員組成1/2不得與初審委員相同,並應依原評審結果保留不同意見委員相同比例人數,以確保官兵權益。……㈣受考人對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退伍、適服現役、解除召集或轉服常備兵現役結果不服時,得於收受處分書之次日起30日內,依法提起訴願。……」準此,有考評權責之主官(管),依前述規定須辦理考評時,應指定人評委員召開人評會,並按人評會所為之記名投票考評結果,予以發布,並附記教示規定,送達受考人。復於受考評人不服考評結果,申請再審議時,指定再審議人評會主席及委員,召開再審議人評會,並按照依法令召開之再審議人評會所為之記名投票考評結果予以發布。上開經依法令召開人評會所為之最終考評結果如為不適服現役者,考評權責主官(管)即應檢附相關資料報請各司令部核定退伍。申言之,如人評會或再審議人評會之召開,悉依法而為,並無違反程序規定時,考評權責主官(管)或受考評人所隸單位並無就人評會或再審議人評會已議決之考評結果予以審核或否決之權限。
- 國軍志願役軍官如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2次以上者,是否應以其不適服現役為由命令退伍,應於受懲處事實發生30日內,由考評權責長官召開依考評具體作法規定組織之人評會,依該考評具體作法規定的審議程序,以人評會委員審議投票表決之方式,作成考評結果,並簽請權責主管逕行發布考評結果,附記教示規定,送達當事人,且僅於考評當事人屬不適服現役者,始應由考評權責檢附相關資料,報請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退伍、解除召集或轉服常備兵現役作業。亦即國軍各單位檢討志願役軍士官兵不適服現役案件,是專屬於各該單位人評會的權限,權責主管或受考評軍官所屬軍事單位均無審核或否決人評會所通過考評結果的權限(最高行政法院000年度0字第000號判決意旨參照),更無權撤銷人評會表決通過的考評結果,當事人所屬軍事單位上級之各司令部或國防部等,也無權下命當事人所屬軍事單位逕予撤銷人評會表決通過的考評結果。且此等應由人評會議決志願役軍士官是否不適服現役的程序規範,經核是服役條例、同條例施行細則及考評具體作法前述相關規定,為落實志願役軍士官受憲法第18條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第25條第3款所保障平等服公職權利,避免軍事機關內部因各層級命令服從關係森嚴,不當影響不適服現役決定所專設的正當行政程序,軍事機關考評作為應予嚴格遵守。簡言之,經人評會審議表決通過之考評決議,即使決議後發現考評內容違背法令,或因情勢變遷或有新資料發現而認原決議確有重行審議表決之必要,也應先經依法召集、組成之人評會,按法定程序復議後,重啟決議程序,應先撤銷前次考評之決議,方得再次作成關於志願役軍士官是否不適服現役之新的考評決議。人評會審議服役條例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情形之議案,經表決通過志願役軍士官適(續)服現役之考評決議,未經人評會復議重啟決議程序,就由國防部或各級司令部逕令當事人所屬軍事單位直接率予撤銷人評會前所通過之考評決議,再由軍事單位任意召開人評會未經復議程序,再次作成不同前次考評之不適服現役的考評決議,無非使人評會淪於貫徹國防部或各級司令部意志的形式化程序,自與服役條例、同條例施行細則及國軍考評作法前述相關規定之正當行政程序相背離,依此作成不適服現役命令退伍的行政處分,自屬違法且不法侵害當事人平等服公職權利而應予撤銷(最高行政法院000年度上字第000號判決理由參照)。
- 準此,前處分有上開違法之處,業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摘歷歷,認定前處分違法在案,且違法之前處分及訴願決定業經撤銷在案,是被告機關應尊重本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並就上開所指第一次人評會評鑑「續服現役」之結論做出有利於原告之處分,俾維行政行為禁止恣意原則,詎料,被告機關仍以000年0月00日國000字第0000000000號令之「考核不適服現役退伍」核定予原告,經原告依法提起訴願救濟,訴願決議認為被告機關有判斷餘地,除有裁量瑕疵外,法院不得自為判斷,而前處分雖有上開程序違法之虞,惟業經依法院判決意旨於000年00月0日召開復議人評會撤銷前處分,程序瑕疵已然治癒等理由駁回原告訴願在案。是原告不服,具狀併上述理由提起訴訟,敬請 鈞院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以維法制。
本案獲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軍事犯罪恢復軍事審判 國防部:一般案件仍由司法機關辦理
軍事犯罪恢復軍事審判 國防部:一般案件仍由司法機關辦理
總統賴清德13日說,為因應中國對國軍的滲透及間諜活動威脅,全面檢討修正「軍事審判法」,恢復軍事審判制度。國防部表示,未來軍人觸犯陸海空軍刑法有關的軍事犯罪,將受軍事審判,一般犯罪案件,規劃仍由司法機關辦理。
國防部13日下午召開臨時記者會,說明軍事審判制度規劃。由國防部發言人孫立方少將主持,國防部法律司長沈世偉中將說明相關規劃並回答媒體提問。
沈世偉指出,自民國102年軍事審判法修法後,軍法案件於同年8月起分兩階段全面移由司法機關辦理,僅餘戰時審判軍人犯罪的功能,改制後的11年間,國防部透過內部訓練,借調軍法官至檢察署擔任檢察事務官等方式,希望保存戰時審判的運作,但效果非常有限。
沈世偉表示,經過通盤檢討,維持平時就能夠正常運作的軍法系統,才可以落實軍事審判平戰轉換運作順遂,發揮嚴肅軍紀、保障人權的功能。
針對修法方向,沈世偉說明,過往軍事審判在台灣曾有一段不被人民信任的歷史,社會各界對軍事審判採階級管轄、欠缺獨立性等仍有諸多疑慮,相關批評國防部都虛心接受。
中央社引述沈世偉表示,此次修法將全盤檢討調整,確保未來重新開機的軍事審判制度,必須符合公平審判原則、正當法律程序的憲法要求,並參考刑事訴訟法最新發展,周延兼顧人權保障與軍隊紀律,強化國家安全。
至於修法方向,沈世偉指出5大重點:
第一為「軍事審判案件限於軍人職務上犯罪為主」,未來現役軍人平時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二編有關的軍事犯罪(如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章等),將受軍事審判;第三編軍人一般犯罪案件,規劃仍由司法機關辦理。
其次,沈世偉指出,將制定軍事法院組織法、軍事檢察署組織法;依國防部組織法規定得視部隊任務需要,於適當地區設軍事法院、軍事檢察署,並依「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運作,為提升機關的獨立性,將另行研訂軍事法院組織法、軍事檢察署組織法,以杜外界藉由機關以調整的名義,干預偵審的疑慮。
第三,沈世偉表示,將制定「軍法官人事條例」,現行國軍任官、任職、服役等規範,並未針對軍法官有特別規定,相較於法官法對於從事審判者應有的制度性保障,明顯不足,這也是長久以來受到批評之處。未來國軍將參考法官法的制度精神,對於軍法官任免、遷調及評鑑、淘汰等,將研訂「軍法官人事條例」,有別於一般軍人人事制度,以確保公正獨立,贏得民眾信賴。
第四,沈世偉表示,從事偵審的軍法官必須具備軍事歷練,因為軍法案件涉及軍事專業特殊性,擔任軍事院檢軍法官具備一定部隊服役經驗或資歷,才能正確掌握軍法案件的特性,未來將律定從事軍事偵審工作的軍法官,必須具備一定部隊服務資歷,始得參加甄選。
第五,沈世偉指出,國防部將在符合公平審判原則、正當法律程序的前提,通盤檢討修正軍事審判法,研議採行全面強制辯護、廢除階級管轄等。另有關事實審及法律審的救濟、審級制度設計,將徵詢司法機關、專家學者意見妥適規劃,並與社會妥善溝通,爭取民眾支持。
洪仲丘案促成廢除非戰時軍事審判
法界樂見恢復軍審 強化國安
曾為軍法官的律師陳佳鴻表示,司法案件數量繁多,軍法案件與司法案件的審判程序有別,由專業背景的軍法官進行審判,整體速度明快,也不影響部隊予以違紀者的懲罰,更能樹立軍人威信。
中央社引述陳佳鴻說,軍隊是武裝團體,多數司法官在維護軍人權益與領導統御間取得平衡不夠深入,恢復軍審可望對維護軍紀、嚇阻共諜有一定程度的效果。
報導另引述一名偵辦軍法案件的資深檢察官說,司法人員對於部隊紀律與領導統御等資訊有待精進,近年來軍法案件回歸軍審的聲音漸漸變多。
這位檢察官指出,依照國防部修法規劃,恢復軍審並限於軍人職務上犯罪,如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章等,若往後進一步修正陸海空軍刑法第24條,針對退役將領在中國發表統戰言論的部分,審判定罪率較高。
檢察官另表示,例如部分國安案件透過虛擬貨幣收受金援,多數軍法官離開辦案現場多年,其偵查能力也要與時俱進,必須接受相關訓練,而軍審制度的程序正義、被害人保護、軍法相驗等,也須基於人權的基礎下建立配套措施。
承平時現役軍人犯罪回歸一般司法機關追訴、審理起於民國102年間,當年7月間,陸軍524旅下士洪仲丘在將退伍前違規攜帶照相手機入營,被罰禁閉處分,禁閉期間身亡,家屬質疑死因及軍檢辦案不透明,超過10萬民眾走上街頭,社會各界也掀起限縮軍審範圍的聲浪。
立法院院會102年8月6日三讀修正通過軍事審判法部分條文,承平時軍人犯罪回歸一般司法機關追訴、審理,同年月15日生效,洪仲丘案成為移交司法審理的首件適用個案。
軍事審判制度將恢復
近3年法院每年收約300件軍事案
司法院13日表示,根據統計,近3年高院、地院新收軍事案件,每年合計約300餘件。
賴總統13日召開國安高層會議,會後發表談話表示將全面檢討修正軍事審判法,恢復軍事審判制度,處理現役軍人涉犯叛亂、利敵、洩密、廢弛職務、抗命等軍事犯罪的刑事案件。未來現役軍人觸犯陸海空軍刑法之軍事犯罪案例,將交由軍事法院審理。
司法院13日下午指出,軍事審判法非司法院主管法規,是否恢復軍事審判為立法政策的問題,司法院尊重主管機關的職權。
陸軍下士洪仲丘於民國102年在軍中遭虐死舉國譁然,立法院同年8月間三讀通過「軍事審判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把承平時期的軍人犯罪,改由普通法院審理,各法院即成立軍事專業法庭,並於各法院網站公布專庭法官名單。
過去因「洪仲丘案」,促使各界關注軍事審判法的修法,立法院會也於2013年8月三讀修正通過軍事審判法部分條文,規定現役軍人非戰時犯罪回歸一般司法機關追訴、審理,洪仲丘案適用。
另外,國家安全法第19條規定於民國112年12月1日施行後,司法院隨後發布修正相關辦法,明定「國安軍事專業案件」所涵括違反國家安全法在內的案件類型,各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應成立專業法庭或專股辦理,並要求各法院落實施行。
根據司法院統計,民國111年高等法院新收軍事案件共57件,約占所有案件的0.30%,地方法院新收軍事案件243件,占0.12%;112年高等法院新收軍事案件53件,占0.26%,地方法院新收273件,占0.12%;113年高等法院新收軍事案件52件,占0.23%,地方法院新收309件,占0.13%。
王大陸涉逃兵役!律師曝閃兵罰不大 「王大陸們」3年暴增116%
王大陸涉逃兵役!律師曝閃兵罰不大 「王大陸們」3年暴增116%
33歲的藝人王大陸今(18)日驚傳涉嫌逃避兵役而遭逮捕、偵訊,依據《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規定,捏造免疫或緩徵原因者,恐面臨5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法院判決往往都只是罰錢了事,也導致「王大陸們」愈來愈多!就算是最嚴重的偽造病歷者,通常判4到5個月有期徒刑,待執行完畢後,若是36歲以下,須排隊入伍服役。
根據《TVBS新聞網》引述專為軍公教人員權益保障的士德高法律事務所律師陳佳鴻表示,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逃避兵役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實務判例上,大多是緩刑或易科罰金,最嚴重偽造病歷者,通常判4到5個月有期徒刑,待執行完畢後,若是36歲以下者,則須入伍服役。
陳佳鴻還表示,按照《刑法》第80條,逃兵可保留20年追訴期,另照《兵役法》法令,男性國民年滿18歲,依法都要接受徵兵處理,身分上就屬於「役齡男子」,也就是「役男」,直到36歲才能完全除役,意指36歲以下逃兵須入伍服役,36歲以上則接受完罰則即可,不用當兵。
不過現行大多實務判例,其實法官都會給予緩刑、易科罰金,至於真的被認定很嚴重違反者,會判4個月到5個月有期徒刑,至於「閃兵集團」仲介若是犯罪行為屬實,會依《刑法》第30條幫助犯共同偵辦。
另據新北市政府主計處統計,2021到2023年被抓到的「閃兵」人數從43人增至93人,增幅高達116%,對此,《FTNN新聞網》引述民代看法,認為「閃兵激增」原因和軍隊負面觀感有關,而役政單位則認為主因是罰則「太仁慈了」。
報導引述新北市民政局兵役徵集科長吳麗玉說法,閃兵會暴增,除了是因為役期調回1年,再來就是罰則太輕,不少役男出境後因為獲得好工作或取得國外身分,等到超過徵兵年齡返台,案例中僅有1例被罰逾2百萬元,其餘僅繳納3到5萬元罰鍰。由於役政單位毫無干預空間,僅能透過司法機關獨立判決,因此,若要解決閃兵問題,恐怕只能從源頭修法提高刑責。
倒退或改革?政府擬修法解凍軍事審判,12年未解難題與斷層該如何修補
倒退或改革?政府擬修法解凍軍事審判,12年未解難題與斷層該如何修補
2025年3月13日,總統賴清德宣布「中國為境外敵對勢力」及17項反統戰措施,以因應中國對台連年升高的統戰攻勢。此舉立即引發國內外高度矚目,其中「恢復軍事審判制度並啟動配套修法」措施,更招致反對者批評為「重回戒嚴時期」,賴清德其後則強調是針對現役軍人涉犯叛亂、洩密、利敵、廢弛職務等軍事犯罪的刑事案件,「不是戒嚴,不影響一般民眾」。
軍審制度曾在台灣戒嚴時期留下眾多冤案,甚至民主化初期仍發生「江國慶事件」,直到2013年「洪仲丘事件」促成修法,軍審才改為僅限「戰時」啟動,軍人在和平時期觸犯軍法改由普通法院審理。
重啟軍審將是改革或倒退?《報導者》訪問現役軍事檢察官、多名法律學者、律師,逐點分析政府提出的修法方向是否合理,軍法體系又該如何重拾全民信任?
「之前就耳聞可能有這件事,只是沒想到這麼快。」
曾在軍中擔任檢察官的律師陳佳鴻退伍8年至今,始終關注著軍法改革、軍中人權。服役對他來說,不只代表一段職涯與認同感,由於陳佳鴻仍具有後備軍官身分,假設台灣受侵略,他極有可能會是第一波被徵召的隨軍司法人員,將負責開設戰時法庭。
台灣已凍結「非戰時(平時)」的軍事審判近12年,軍審、軍法等詞彙距離大眾已十分遙遠。當所學無用武之處,和陳佳鴻梯次相仿的同袍不少人已退伍,或轉調到地方檢察署擔任事務官,他說,目前第一線的軍中法制人員,「通常只是名義上有軍法官、軍檢察官資格,實務上多半沒有偵查、審判經驗。」
然而,總統賴清德在3月13日突然公告擬恢復平時的軍審制度,既點燃了各界討論,發生在2013年、催生上一次《軍事審判法》大修法的「洪仲丘事件」也因此重回公眾視野。
半個世紀的軍審黑歷史,如何在此刻弭平
2013年7月4日,義務役士官洪仲丘在退伍前2天意外身亡,當時他先因攜帶可照相的手機進軍營遭懲處,接著被一批不滿他經常對部隊管理提出意見的上級霸凌,洪仲丘在體能訓練時中暑,併發多重器官衰竭致死。
隨後軍事檢察署在本案起訴的18人中,只有1名負責管理禁閉室的士官被控「藉勢凌虐軍人致死」罪,偵查過程又傳出瑕疵,大批民眾開始質疑軍方包庇、掀起全台憤慨,最高峰8月3日的「萬人送仲丘」晚會聚集逾10萬人上街抗議,這是軍審制度自1956年在台實施以來,累積半個世紀的怨氣之巔。
眼見民怨難平,立法院於當年8月6日火速通過《軍事審判法》修法,將軍審分為「戰時」和「非戰時(平時)」兩種情境,只有戰時才啟動軍事審判,現役軍人在平時犯罪改由一般司法機關偵查、起訴、審理,等於實質廢除軍審。
不過當時台灣遭受中國威脅的程度,遠不如目前嚴峻。根據國家安全局日前的公開資料,2024年全台共64人因涉入國安案件遭起訴,其中更有28人具現役軍人身分。「杜絕中國滲透」、「強化軍紀」、「為戰時情境做準備(平戰轉換)」成為賴清德主張的三大修法動機。
「我們會盡快把一部周延的,能夠為國人所接受的、全新的軍事審判法,以及它相關的人事跟組織配套都提出來。」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司長沈世偉在總統談話當天便如此宣示,並承認軍審曾有「一段不被人民信任的歷史」。
面對媒體詢問修法細節,沈世瑋說明,軍審未來仍限於「軍人犯罪」,絕不牽涉一般民眾,同時將制定《軍事法院組織法》、《軍事檢察署組織法》、《軍法官人事條例》等,回應《憲法》要求的公平審判原則和正當法律程序,盼贏得民眾信賴。國防部發言人孫立方也重申,修法調整幅度大,軍審是「重新打造」而非「恢復」。
對此,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胡博硯分析,啟動修法恐怕還有難以講明的原因──在司法機關接手審理軍事案件至今近12年間,他經常耳聞軍方不滿判決結果的刑期過低、審理效率慢、法界不懂軍隊運作等怨言。
「但軍審不一定會達成(軍隊)長官想像的結果,」胡博硯強調,當代軍法官同樣力求獨立性、依法審判原則,假設軍法官和普通法官兩人面對法源、證據、行為都一致的案例時,他們極可能做出相同的結果,也因此,「法律判決和維持軍紀不該劃上等號。」
胡博硯表示,過往軍審爭議極高,民眾看見「軍法」兩字自然會回想起各項冤案,以及舊時代的執法瑕疵,接著開始懷疑「如何確保軍隊司法體系不再受軍中階級影響?」他認為,政府啟動修法前應先向外界解釋:
「現在的制度哪裡不好?普通法院的法官需要加強哪些軍事知識?」
在「反滲透」大旗下,軍紀和人權界線的拿捏
現役軍人最常觸犯的法律便是專為他們設計的《陸海空軍刑法》,其現行版本將軍人犯罪行為分成兩大部分,第二編第14到75條規定各類型「軍事犯罪」包含逃兵、洩密、抗命等,第三編第76和77條則是傷害、恐嚇等「普通刑法」罪。
根據國防部說明,預計修法後軍審「只處理軍事犯罪」,普通刑法的犯罪仍由司法機關審理。至於近年備受矚目的共諜案,所有涉案民眾皆受到《憲法》第9條保障:「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在此架構下,因為近年共諜案多是「一般民眾(如台商、退役將領)吸收現役軍人」,一般民眾和現役軍人適用不同的法條。以2023年發生的「謝秉成案」為例,發起間諜行為的台商謝秉成觸犯《國家安全法》等,被他收買的8名軍人則是《陸海空軍刑法》等,再加上雙方有金錢往來,所以他們又共同犯了《貪污治罪條例》。
胡博硯解釋,假設重啟和平時期的軍審,未來相同案件中被告的軍人、一般民眾將各自在軍事法庭、普通法庭審理,造成「分離審判」,不只浪費司法資源,最後也容易產生判決差異,「如果同一案產生不同結果,外界一定會產生疑惑,最後恐損害司法公正的形象」。
「就比例而言,重啟軍審對國安案件的效益不大,」胡博硯指出,2023年全國地方法院共有99名現役軍人因《陸海空軍刑法》遭起訴,其中71件都是酒駕、盜賣軍品、營中賭博等「其他軍事犯罪」,至於牽涉逃兵、擅離職守等的「違反職役職責罪」為26件,真正屬於間諜案的恐怕僅個位數。
再以「謝秉成案」為例,陳佳鴻還提及另一隱憂,假設一名軍人同時觸犯軍事法庭審理的《陸海空軍刑法》和普通法庭審理的《貪污治罪條例》,那麼,「未來要歸軍事法庭管?還是普通法庭管?修法期間一定是非常大的問題。」
陳佳鴻同樣對修法細節抱持疑慮,不過他支持在和平時期有條件重啟軍審,並強調「軍事審判、軍法這些字對現役軍人的威嚇性非常強,的確有象徵性存在」,尤其軍人容易接觸到國家機密,甚至被賦予操作武器的權力,他們對社會的影響勢必大於一般民眾:
「軍法官受訓過程中,會認為軍事安全、軍事目的是軍法存在的主要目的,所以會以『部隊』紀律為主思考。」
陳佳鴻分析,這就是軍界、法界常對判決產生分歧的源頭。
陳佳鴻舉例,2023年曾有4名憲兵趁著夜色翻牆離開營區,最後法官考量其中3人坦承犯行給予「緩起訴」,1人已在涉案前向上級申請換班,沒有擅離職守的「主觀犯意」而不起訴。陳佳鴻說,以軍隊角度來看,不處罰等於告訴其他人「可以這樣做」,而且平時都不遵守軍紀了,戰時就有陣前逃亡的可能性。
陳佳鴻補充,普通法庭考量是否羈押,主要基於「重罪與否、逃亡與否、串供滅證之虞」進行裁定,但軍隊紀律中又包含了「軍事安全」,意即犯罪嫌疑人若繼續享有人身自由,恐影響同袍們,損害軍隊運作順暢、士氣和紀律。
現行制度下,平戰轉換非常困難
洪仲丘案催生軍審凍結時,陳佳鴻正好在軍中服役,先從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畢業才投入軍旅的他和不少同儕積極關注改革,並完整經歷了制度變動期。由於不再召開軍審,他改任「法制官」擔任部隊參謀,這職位就像民間企業的法務顧問,負責檢查採購案合約、法治教育宣導、協助同袍處理法律事務等工作。
「以前軍中各單位沒有法律人,其實分配到各部隊後,長官會覺得我們讀過書、懂法律,對管理部隊而言滿有用的,」陳佳鴻回憶,也有軍人犯罪遭地檢署偵辦時,法制官負責協助調查案情,甚至前往法院提供軍事專業意見,但通常受限於檢察官「是否提出此需求」,雙方合作並未制度化。
這12年間,唯一做出成績的公開交流在2017年起跑──法務部因檢察官人力短缺,開放15名軍法官定期借調到各地檢署擔任「檢察事務官」。這項計畫延續至今,多名軍人背景的檢察事務官曾經手重大刑案。
沈世偉在修法記者會說明,此舉原希望讓軍中法律人員維持實務運作,才能在戰時順利召開軍事法庭,「但效果非常有限。」他坦言:「我們看了司法機關近幾年的訓練課程和方法,我們過去對軍法官的培訓,憑良心說是不足的,」在定期借調者之外,仍有大批軍法官、軍檢察官需要進一步受訓。
何謂順利召開軍事法庭?這項程序在軍中稱為「平戰轉換」,代表由和平時期的制度、部署迅速進入戰時體制,這也是國防部啟動修法的另一目標。曾擔任洪仲丘案辯護律師的國防部長顧立雄在3月14日說明,假設台灣面臨戰爭,「不可能憑空生出一個能夠發現真實、兼顧人權保障及軍紀維持的審判制度,」現在必須重啟平時軍審,重新打造合乎公平性、獨立性的制度。
「這些話的意思就是⋯⋯因為太久沒審判,所以要讓他們(軍法官)開始練習,在還沒戰爭的時候就進行軍事審判,」前最高法院法官、現職律師錢建榮認為,此舉操之過急。
雖然對軍審抱持質疑,但胡博硯和錢建榮皆不反對改革現行軍法體系,錢建榮說:
「這的確是2013年修法過於快速的後果,沒有思考過軍事審判實質凍結後,體制如何維持運作。」
而高等檢察署在2020年公布的「全國性犯罪個案督導」洪仲丘案一頁中也指出,當年軍事審判法是於3日內「草率」完成修法。
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林鈺雄形容,目前制度中對「戰時情境」的設計就像海市蜃樓:
「無論是行政院、國防部或立法院,從未針對何謂『戰時』、何時及如何啟動軍事審判提出任何具體規劃或修正草案。」
林鈺雄說,假設人們誤以為開戰後,現行體制就能直接上路,「這種假設本身,不就是最大的國安警訊?」如同軍方將國安、軍紀、平戰轉換視為修法目標,台灣凍結軍審12年後的當下環境,讓法界人士開始思考改革。
「解凍軍審與否」之外,法律實務上有哪些改革想像?
「症狀即使診斷正確,也要評估處方是否對症下藥,」林鈺雄表示,恢復平時軍事審判並非唯一出路,他建議,應讓軍方參審員加入普通法庭的審理過程,並且「打造全套國安專庭」才能兼顧犯罪行為推陳出新,樣態和涉案人士身分愈趨複雜的各類共諜案。
林鈺雄說明,近年司法院常遭批評審理共諜案時「效率低、缺乏軍事知識」,司法院雖已加碼在各級普通法院廣設國安專庭,上路至今卻不見改善成效。林鈺雄主張,目前司法機關的員額嚴重不足,一年約350萬件的總案量壓垮人力,國安專庭必須從「廣設」改為「量小質精」。
「子彈有限,散彈打鳥只會一事無成,」林鈺雄認為,先開放軍法官參審緩解人力需求,接著是限縮國安法庭的總數,集中到北、中、南、東四個地方法院和一個高等法院,對少量法官進行專業培訓,還要給予獎勵,例如減輕他們手中的總案件數量。
假使國防部最後仍堅持重啟平時軍審,林鈺雄強調,國防部管轄範圍只能以「第一審」為上限,第二審後便交回司法院的高等法庭、最高法院審理。林鈺雄解釋,大法官釋字436號已定義「使軍事機關完全掌理具司法性質的軍事審判,有違權力分立」,且軍人必須擁有請求救濟的權利。
而在反對平時重啟軍審的前提下,錢建榮也支持引進「軍法官參審制」,這做法在「懲戒法庭」已有先例;再者是強化軍檢察官的職責,由軍檢察官負責軍隊內部偵查,最後轉交地檢署起訴,一來趁平時培養軍方司法人員的辦案技巧,同時也能兼顧軍事專業、維持軍紀的需求。
至於軍方質疑法界判刑過輕,錢建榮認為應檢討法源。他舉例,過去內政部也不滿法界判決,多次修改《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最後將未經許可製造瓦斯槍、空氣槍的最低刑期由1年改為5年起跳,行政機關有權修改認為不合理的法律,藉此和司法機關競合。
但錢建榮提醒:「加重處罰時,也會面臨大法官釋字第775號『罪刑相當原則』的挑戰。」若國防部認為法院判決《陸海空軍刑法》案件的量刑太輕,應遵循上述路徑,重新構思符合軍隊紀律、當代人權的新規定。
針對如何阻止現役軍人涉入「共諜案」?錢建榮認為,目前「其它軍事犯罪」可維持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倘若案件牽涉「違反職役職責罪」甚至危害國安,則由高等法院起跑。錢建榮說明,像是《刑事訴訟法》第4條已規定內亂罪、外患罪、妨害國交罪的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軍中共諜案亦可參考此條文。
此外,林鈺雄指出「國安案件的辯護人」同樣該受監督,以美國為例,當地進行國安案件訴訟時,律師必須先經過聯邦政府機構的安全審查(Security Clearance),規定該律師可調閱的資料權限,還可能得完成安全背景調查(Background Investigation, BI)審核,證明自己的背景乾淨無虞。
如同常見幫派聘任律師專為詐騙集團辯護,法界近來也開始討論律師遭共諜收買、共同涉案的可能性,林鈺雄擔心:「假設真的有這樣的白手套,當他說要閱卷時,國家機密不就被看光了?」
正義如何被實現?先從軍法官的獨立性做起
事實上,國防部對軍司法體系的改革配套早已低調啟動。陳佳鴻透露,2023年國防部將法律司轄下的「法律服務處」更名為「法紀調查處」並設立三級調查制度,所有涉及國軍人員的法律事件都由該處室管轄,做出調查報告並轉交地檢署「做參考」。
為了因應一年期義務役上路,國防部也在2023年啟動「國防司法官」特考;2024年4月召開「軍事審判之過去、現在及轉型」學術研討會,7月修正《陸海空軍懲罰法》、制定《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綜觀各界意見,不論是否支持非戰時恢復軍審,「如何確保軍審、軍檢的獨立性」都是所有人眼中之重。胡博硯強調:「我從來不認為軍法官會亂判,這是莫名的原罪,而且是制度造成的。」
胡博硯分析,當軍法官、軍檢察官仍具有軍人身分,便會受《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規定的「服役年限」掣肘,如果年限一到卻未晉升軍階,軍人就會被強制除役,他們必須向上爭取,並服從上級軍官的命令,才能盡量延長服役年限。
錢建榮也舉例,台灣採法官終身聘任制,並透過《憲法》第80條維護司法不受黨派干涉的「事務獨立性」,以及《憲法》第81條規定法官不得免職、停職、轉任或減俸的「人身獨立性」,這兩項條文的宗旨,便是讓法官不受任何升遷壓力,得以公正地進行審判。
目前國防部宣示將制定《軍事法院組織法》、《軍事檢察署組織法》、《軍法官人事條例》等配套,錢建榮認為,這些修法只賦予軍法官「事務的獨立性」,但軍人具有服從義務,「當軍人擺脫不了制度,便無法成為獨立審判的個體。」
法律學者的顧慮,其實軍中法官、檢察官們早有同感,卻是只聞樓梯響。回顧《軍事審判法》的歷年大修,除了2013年洪仲丘事件外,1997年的大法官釋字436號承認軍審為司法權的一環,但得為符合「審檢分立」設立軍事法院、軍事檢察署,各自獨立行使職權。
2012年更有一名軍法官不服「強制離營(退伍)」規定聲請釋憲,最後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04解釋,認定服役年限套用在軍法官身上時,已違背「獨立、公正審判原則」,所以「軍事審判官身分之保障應有別於一般軍官」,才能保障包含軍人在內的人民訴訟權。
何謂軍事審判官的身分保障?目前轉調至某地檢署任職的軍事檢察官饒明訓,曾在碩士論文中援引2014年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285號報告,該報告調查各國軍審制度後得出結論:
「軍法官應嚴格獨立於軍階制度之外,避免產生任何直接或間接從屬地位」,同時「應有得到保障的終身職位,直到退休年齡或任期到期」。
饒明訓也分析過土耳其、烏克蘭加入歐盟後,如何改善軍審制度以符合《歐洲人權公約》(ECHR)的規範。他指出,歐洲人權法院(ECtHR)在各項判例中並未否定軍事法庭的存在正當性,但嚴格要求各國具有可供檢驗的「獨立性及公正性」,當軍人或軍事審判官參與國安法庭審判,「如果當下不是其軍旅生涯中最後的職位,都可能被認為軍方能影響審判,進而侵害人民訴訟權。」
然而,回到我國,釋字704號公布至今13年來,當時被宣告違憲的法條即使早已失效,國防部卻遲遲未提案修正。饒明訓感嘆:
「不論是以前到現在,軍事審判最大的問題就是──人民不相信軍事審判有獨立性。」
身為軍職司法人員,饒明訓認同軍審的必要性,也深知他在戰時的重要職責,是為了「會被軍事審判官審理的軍人」更周延地做出判決,如同當年他在碩士論文結尾寫上的法學名言:「正義不僅應該實現,而且應該讓人看到其實現(Justice shoud not only be done but should be seen to be done)。」
未來台灣重啟的軍事審判,要如何在國家安全與保障人權、實現正義之間取得平衡?顯然還有一連串環環相扣的難題與長年斷層,等待國防與司法單位務實面對。
文章出自:報導者
閃兵名單再擴大!律師點名2人「1原因」免補當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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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星王大陸涉嫌斥資上百萬元委託「閃兵集團」造假相關醫療證明規避兵役,檢調擴大調查後,今(14日)陸續發現包括「小蝦」陳大天、李銓、「威廉」廖亦崟、陳零九、「大根」黃亮鈞、「阿虎」吳致任在內共11名藝人也牽扯其中,更有人已經遭到逮捕拘提。對此,律師陳佳鴻指出,根據《兵役法》規定,只要滿足「1條件」,就算閃兵屬實也只要接受罰則即可,不需要補當兵。
檢調今(14日)針對「閃兵集團」進行第二波掃蕩,沒想到竟發現還有多人涉案,其中包括37歲的「小蝦」陳大天、38歲的歌手陳零九、39歲的「威廉」廖亦崟、32歲的「大根」黃亮鈞、36歲的「阿虎」吳致任、前《模范棒棒堂》第四代成員、「超克7」現任成員34歲的李銓等共11人拘提到案,消息傳出後,引發社會高度關注。
對此,士德高法律事務所律師陳佳鴻先前接受《TVBS》採訪時指出,根據《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規定,逃兵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實務判例中,大多判緩刑或易科罰金,其中最嚴重的「偽造病歷」者,通常判處4到5個月有期徒刑,執行完後則需要入伍服役;不過根據《兵役法》規定,役男於屆滿36歲那年的12月31日即除役,因此即便是閃兵,只要超過法定服役年齡36歲,依法就不用入伍當兵,只需接受罰則即可;也就是說,若閃兵情況屬實,除了32歲的「大根」黃亮鈞及34歲的李銓之外,「小蝦」陳大天、陳零九、「威廉」廖亦崟、「阿虎」吳致任等人都不需再補當兵。
違反商標法-不起訴處分
告訴意旨略以 :被告000明知<HDMI>係告訴人台灣0000智財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指定使用於電氣連接器、多媒體開關等商品,取得商標專用權(下統稱本案商標),尚在商標權期間內,未經告訴人公司授權或同意,共同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聯絡,由被告000自民國(下同)000年0月間起至000年0月止之期間,在00縣00市00一路倉庫,以電腦連接網際網路後,再以被告000向蝦皮拍賣網站申請使用<00000>帳號並刊登販賣<HDMI>傳輸線、轉接頭資訊,以每件售價分為新臺幣19至150之不等價格,公開販售上開仿冒商標之商品並陳列之。嗣經員警於000年0月00日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核發搜索票前往被告處所執行搜索。再扣得前開仿冒商標若干傳輸線、轉接頭及轉接線等商品。因認被告涉嫌違反商標法第97調後段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等罪嫌。
本所以<HDMI>僅是產品規格並非商標,且被告向00公司進貨傳輸線,向00公司進貨轉接頭,進行包材銷售前有先向這兩家公司訊問是否有認證等問題,其等皆說有認證等語。就<高畫質多媒體介面,英文縮寫HDMI>是一種全數位化影像和聲音傳送介面,可以傳送未壓縮的音訊及視訊訊號且可用於機上盒、DVD播放機、個人電腦、電視遊樂器、綜合擴大機、數位音響與電視機等裝置,HDMI可以同時傳送音訊和視訊訊號。音訊和視訊訊號採用同一條線材的設計大大簡化系統線路的安裝難度等內容,此有維基百科網頁資料可稽,是<HDMI>同時具有商標及傳輸規格之性質,應勘認定,且被告僅知悉此規格,而不知其為商標。另,被告提供以通訊軟體向進貨公司之業務詢問欲販售之商品是否有經過認證等問題,上開公司覆以認證書圖像及該認證書有效期間等證明被告確實於販賣期間貨品來源為有經認證之供應商提供等情事。
最終獲不起訴處分。
強制猥褻-不起訴處分
強制猥褻-不起訴處分
告訴意旨略以:被告000與告訴人A女因網路交友結識,雙方約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晚間00許前往設址某地之餐廳用餐,豈料被告竟於用餐完畢後雙方步行前往停車場途中,違反告訴人意願,強拉告訴人左手並搓揉掌心約3秒,經告訴人甩開後,被告復於駕車載送告訴人回家途中,利用車行路徑、四周昏暗且身處車室內不能抗拒之際,將右手置放在身旁告訴人左大腿中段上方約5秒方使移開,以上開方式強制猥褻或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前段之性騷擾擾等罪嫌。
本所以被告堅辭否認涉有何犯行,聲稱該日是其與告訴人第2次見面,天氣較冷,其想拉近關係故有嘗試去拉告訴人的手,但看告訴人表情尷尬,其就放開,並無搓揉告訴人之掌心等情事發生,因路途車程較長,雙方在車上有聊天打發時間,過程中提到與其前女友也常打鬧玩耍,所以有用手碰到告訴人大腿靠近膝蓋的地方,碰到後就移開了,故並無性騷擾或是猥褻告訴人之行為。再者調閱監視器鏡頭解析不足,無法確認被告是否有搓揉告訴人手掌心之行為,更遑論告訴人所指訴遭被告觸碰之手掌心及大腿中段上方部位均非所謂身體隱私部位。再按本件發生背景係雙方第2次約會且告訴人亦自陳被告應係對其有好感、被告之認知復再拉近雙方關係等情事,縱使告訴人稱被搓揉其手掌心之行為屬實,亦與性騷壤防治法第25條之罪客觀構成要件尚屬有別。
最終獲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