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想在網路上提醒大家世界末日要來了,律師這犯法嗎?」

7/5末日說- 淺談網路言論規範

「我只是想在網路上提醒大家世界末日要來了,律師這犯法嗎?」

隨著現今科技日新月異,網路世界無遠弗屆,我們與世界的距離變得前所未有的接近。然而,在科技進步的同時,卻衍生出諸多法律層面的挑戰與問題。許多人在網路世界上戴上了「面具」,躲藏在匿名帳號之後,說著在現實生活中不敢說的話。有人恣意散播謠言,引發社會恐慌;有人惡意攻擊、羞辱他人,導致網路霸凌事件層出不窮,釀成無數無可挽回的憾事。這些打著「言論自由」的名號傷害他人、引發社會恐慌、操縱社會輿論的行為是否能全然脫離法律與道德的規範,正是值得探討的課題。

一、  言論自由的意義

言論自由是憲法第11條所保障的人民基本權利,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使人民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然而,言論自由並非毫無限制。我國大法官在釋字第509號即指出「為保護個人名譽、隱私等法益及維護公共利益,國家對言論自由尚非不得依其傳播方式為適當限制。」、釋字 623號則進一步指出「憲法之保障並非絕對,立法者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規定意旨之範圍內,得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

換言之,言論自由固然重要,但是在特定的狀況,仍可經由法律的規定給予適當的限制。

二、小明在Thread上面連續發文表示7/5是世界末日,是否會犯法?

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而所謂謠言,乃無事實根據憑空捏造,無的放矢之謂。復查司法實務見解亦以,上開處罰之對象係限制人民言論自由,故必須行為人主觀基於「明知」為不實事實,將之散發傳布於公眾之目的,以語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現,再以語言或文字等傳播方式將該謠言散佈於眾,或依據一般人之注意義務均會合理懷疑係不實事實捏造之謠言,猶將之散佈於眾,始符合「散布謠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114年度北秩字第51號裁定參照。)

也就是說若小明主觀上「明知」世界末日並非事實,仍以語言或文字在網路上散佈於公眾,且該謠言之內容導致公眾心生畏懼,造成恐慌而影響公共安寧,還是可能會犯法。

三、小雨跟男朋友分手了,越想越氣,在臉書的爆料公社以匿名身分爆料前男友交往時期內的惡劣事蹟,是否會犯法?

依照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大法官於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即指出,刑法第310條第3項並未違反比例原則。若誹謗內容涉及公共利益,即使事後無法證明絕對真實,只要行為人於言論發表前已踐行合理查證程序,並非基於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即得主張不罰;反之,若所指摘事項僅涉被指述人之私德,與公共利益無涉,則為保護名譽權及隱私權,即不得適用真實性抗辯。

換言之,若「小雨」在網路上匿名爆料前男友的私生活事蹟,倘若該等事項與公共利益無關,亦不符刑法第311條所列各種不罰事由,即便所述內容確屬真實,仍有可能構成誹謗罪。

四、結論

除了上述的法律規定外,任意在網路上發表言論,還可能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及《著作權法》等多項法律。言論自由固然珍貴,但並非毫無限制,更須承擔相應責任。在網路上發言更應謹慎,莫為貪一時口快,最終吃上官司,實在得不償失。

 2025-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