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猥褻-不起訴處分

強制猥褻-不起訴處分
告訴意旨略以:被告000與告訴人A女因網路交友結識,雙方約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晚間00許前往設址某地之餐廳用餐,豈料被告竟於用餐完畢後雙方步行前往停車場途中,違反告訴人意願,強拉告訴人左手並搓揉掌心約3秒,經告訴人甩開後,被告復於駕車載送告訴人回家途中,利用車行路徑、四周昏暗且身處車室內不能抗拒之際,將右手置放在身旁告訴人左大腿中段上方約5秒方使移開,以上開方式強制猥褻或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前段之性騷擾擾等罪嫌。

本所以被告堅辭否認涉有何犯行,聲稱該日是其與告訴人第2次見面,天氣較冷,其想拉近關係故有嘗試去拉告訴人的手,但看告訴人表情尷尬,其就放開,並無搓揉告訴人之掌心等情事發生,因路途車程較長,雙方在車上有聊天打發時間,過程中提到與其前女友也常打鬧玩耍,所以有用手碰到告訴人大腿靠近膝蓋的地方,碰到後就移開了,故並無性騷擾或是猥褻告訴人之行為。再者調閱監視器鏡頭解析不足,無法確認被告是否有搓揉告訴人手掌心之行為,更遑論告訴人所指訴遭被告觸碰之手掌心及大腿中段上方部位均非所謂身體隱私部位。再按本件發生背景係雙方第2次約會且告訴人亦自陳被告應係對其有好感、被告之認知復再拉近雙方關係等情事,縱使告訴人稱被搓揉其手掌心之行為屬實,亦與性騷壤防治法第25條之罪客觀構成要件尚屬有別。

最終獲不起訴處分。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