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處分-獲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為不服被告機關所為之退伍處分事件,前經國防部訴願審議會駁回訴願,謹依法提起訴事:

訴之聲明

  • 被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所為之民國000年0月00日國000字第0000000000號處分應予撤銷。
  • 國防部訴願審議會000年0字第000號訴願決定應予撤銷。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原告000原係國防部00000局(下稱00局)00大隊上士訓練士,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因「兼職兼差且獲有報酬」遭00局以國000字第0000000000號令懲罰「大過乙次」。詎因上開懲罰,00局於000年00月00日以國000字第00000000000號令核定原告「考績丙上」,爰依強化國軍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考評具體作法」(下稱考評具體作法),於000年0月0日召開評議會,並作出原告「不適服現役」之決定,呈送被告機關即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並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國000字第0000000000號令核定原告「不適服現役退伍」(下稱系爭退伍處分),原告不服遂向國防部訴願審議會提起訴願,遭到該會以000年決字第000號駁回在案(參原證二)。原告認為系爭退伍處分有違法令,具狀說明理由如下:

按最高行政法院00年度0字第000號判決、000年度0字第000號判決要旨,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15條第5款規定內容可知,所謂「不適服現役」因素,係屬不確定概念,申言之,主管機關固有判斷餘地;但判斷餘地之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時,訴願審議會自得予以撤銷。是國軍主管機關認定國軍官兵「不適服現役」時,經訴願審議本於職權調查後,發現有違反應就當事人平日生活考核、對任務賦予及工作態度、受懲處或事實發生所生影響及其他佐證事項綜合進行公平、公正考評之規定,且其判斷亦係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或不完全之資訊,並有違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者,因其屬違法之判斷,自得撤銷不適服現役之行政處分。另強化國軍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考評具體作法(下簡稱考評具體作法)第6點第1項規定:「各單位檢討不適服現役案件時,應於受懲處或考績命令發布三十日內,依考評權責召開人評會‧‧‧人評會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記名投票方式,就下列事項,進行公平、公正之考評,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簽請權責主官發布考評結果,並附記教示規定,送達受考人:個人近一年平日生活考核。2.對任務賦予及工作態度。3.受懲處或事實發生所生影響。4.其他佐證事項」,均合先敘明。

經查,原告於000年間,除受有上開懲罰外,均表現良好,並未獲其他懲罰,遭「大過乙次」懲罰後,雖對00局有採救濟手段,但仍然對任務賦予及工作態度兢兢業業,不敢懈怠,年度內受有獎勵,另審究000度亦因製作「中共軍事新聞影片」受有獎勵,且近三年考績績等除000年度因上開懲罰評列為考績丙上外,000至000年均為甲,準此,原告平日生活考核優良且無疑,對任務賦予全力以赴並著有績效,受懲處後更努力於戰訓本務上,力求將功折罪之情甚明,然被告及00局,僅因考績處分考評丙上,即冒然作成不適服現役退伍之原處分,並未敘明訴願人受考評如何具有考評具體作法第6點第1款所列足以證明不適服現役的具體事證,只是為符合被告及00局長官汰除的期待,未就原告有利事項一併審酌。準此,被告及00局對於原告有利之事項均未予注意,且亦未依考評具體作法所定事項逐一審酌並具體討論,而逕核予原告不適服現役之退伍處分,顯有裁量濫用。又00局依權責召開原告是否「適服現役」之人評會時,是否有達到如實、公正考評,即存有疑義。係前因原告對00局存有檢控等情,無論查證是否屬實,因檢控案件已訴諸媒體,對00局之形象,尚難謂毫無損傷,而此時由00局之權責召開評議會,容有瓜田李下之遐想,是評議會成員如係00局內部成員,應難認可如實、公正考評,而存有禁止恣意之瑕疵,有違誠信原則、比例原則及不當聯結禁止等瑕疵,導致考評結果如不如原告預期,動輒得咎。換言之,該考評會議既然係屬高度屬人性之判斷餘地,且裁量標準甚廣,不如考績等羈束處分有相關規定可奉為圭臬,準此,被告逕參考00局召開之人評會議結論認原告不適服現役,並做出系爭退伍處分,尚難謂合法。其實,被告可透過邀請00局外之成員與會,或落實迴避原則,透由其他合法、合宜且合乎權責之單位召開,以杜爭議,否則,該考評之結論既不能排除存有挾怨報復或無法如實、公正考評之風險,應屬瑕疵,原處分應予撤銷。

綜上所述,原處分是否能達到獎優汰劣之目的,實有疑義,也非因原告考績處分為丙上,就有必要以不適服現役為由,命令原告退伍,若僅因長官好惡,秋後算帳,恣意為汰除而汰除,假藉錯誤的懲罰事實、年終考績,殺雞取卵,所獲與所失間不成比例,造成原告遭剝奪服公職權利的重大損害,亦違反均衡原則,可見原處分違反比例原則甚明。綜上,敬請 鈞院鑒核,以維法制。

本案獲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2025-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