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不起訴處分
告訴意旨略以 :被告000明知係告訴人台灣0000智財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指定使用於電氣連接器、多媒體開關等商品,取得商標專用權(下統稱本案商標),尚在商標權期間內,未經告訴人公司授權或同意,共同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聯絡,由被告000自民國(下同)000年0月間起至000年0月止之期間,在00縣00市00一路倉庫,以電腦連接網際網路後,再以被告000向蝦皮拍賣網站申請使用<00000>帳號並刊登販賣傳輸線、轉接頭資訊,以每件售價分為新臺幣19至150之不等價格,公開販售上開仿冒商標之商品並陳列之。嗣經員警於000年0月00日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核發搜索票前往被告處所執行搜索。再扣得前開仿冒商標若干傳輸線、轉接頭及轉接線等商品。因認被告涉嫌違反商標法第97調後段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等罪嫌。
本所以僅是產品規格並非商標,且被告向00公司進貨傳輸線,向00公司進貨轉接頭,進行包材銷售前有先向這兩家公司訊問是否有認證等問題,其等皆說有認證等語。就<高畫質多媒體介面,英文縮寫HDMI>是一種全數位化影像和聲音傳送介面,可以傳送未壓縮的音訊及視訊訊號且可用於機上盒、DVD播放機、個人電腦、電視遊樂器、綜合擴大機、數位音響與電視機等裝置,HDMI可以同時傳送音訊和視訊訊號。音訊和視訊訊號採用同一條線材的設計大大簡化系統線路的安裝難度等內容,此有維基百科網頁資料可稽,是同時具有商標及傳輸規格之性質,應勘認定,且被告僅知悉此規格,而不知其為商標。另,被告提供以通訊軟體向進貨公司之業務詢問欲販售之商品是否有經過認證等問題,上開公司覆以認證書圖像及該認證書有效期間等證明被告確實於販賣期間貨品來源為有經認證之供應商提供等情事。
最終獲不起訴處分。
2025-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