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情感詐騙

網路情感詐騙

現今社會隨著科技發展日新月異,各類資訊蓬勃發展,早已無遠弗屆影響你我的生活,然而,我們享受資訊所來便利資訊的同時,面對訊息真偽,是否仍有一定的辨識能力?又因應社會上詐騙案件層出不窮、手法更千變萬化,有以投資、借貸平台為詐騙手法,亦有利用他人情感為手段所為方式,本文以「網路詐騙—感情詐騙」為主軸,淺談如何因應處理。

  • 何謂網路詐騙?

網路詐騙係指行為人利用網路平台提供不實訊息或以虛假身份等詐術行為,使接受資訊者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產或取得不法利益之行為。

  • 常見網路詐騙態樣及變化
  1. 投資型詐騙
  2. 網拍/電商平台詐騙
  3. 情感詐騙
  4. 貸款詐騙
  5. 冒名詐騙
  6. 釣魚網站
  • 常見手法--以情感詐騙為例

通常以網路交友為大宗,多以交友軟體、社群平台為渠道,短期間內持續熱聊,分享自身狀況以營造信任、建立依賴關係,後續以金錢或合作方式誘騙被害人,始被害人進而提供金錢援助、帳戶資訊,又或以視訊方式要求裸聊視訊,威脅被害人配合提供資料等。

  • 提供資料觸犯法律為何?

詐騙案件依據個案不同,涉犯法條亦有差異,本文整理核心法條如下,謹供讀者參酌:

  • 刑法
  • 第339條,詐欺取財基本態樣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339-4條,加重詐欺行為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 第319-1條,裸聊陷阱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洗錢防制法
  • 第22條第1項,切勿交付帳戶與他人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 第22條第2項,告誡是為警告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 第22條第3項,對價、提供多個帳戶、告誡後再犯之加重處罰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 預防及因應
  • 保持懷疑

網路交友因謹慎,切勿提供個人資料給他人。

  • 驗證身分及資訊
  • 先以網路查證對方照片是否盜圖。
  • 對方提供資訊均應確認資訊真偽,可透過官方電話或165反詐專線確認。
  • 事後補救
  • 立刻報警
  • 帳戶凍結
  • 保留完整對話紀錄
  • 尋求諮詢協助
  • 切勿再犯
  • 結語

網路情感詐騙通常結合其他類型手法,這類詐騙帶來的危害,不僅在於財物損失,更多情感遭人利用之羞愧,且被害人因投入一定程度情感,常有不敢求助外界幫助之情形,唯有透過法律規範、教育宣導及案件分享,始能有效杜絕詐騙滋長,近年政府針對網路詐騙猖獗,常以各類平台宣導,故面對資訊提供不可不甚,切勿存有僥倖心理,以免觸法。

 2025-09-02